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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湛江市恒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英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80368****160Q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881民初52号
    案号 (2018)粤0881执1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7
    发布日期 2018-07-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李晓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91037.5元及支付该款利息(该息按欠款本金以每日万分之4.25从2015年4月4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给原告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铺信用社。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湛江市恒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湛江市湛翔工贸有限公司、湛江海盛船务有限公司、湛江开发区壹叶再生物资有限公司、湛江市港宇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胡勇、艾丽、杨伟建对上述第一项还本付息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1357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李晓华、湛江市恒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湛江市湛翔工贸有限公司、湛江海盛船务有限公司、湛江开发区壹叶再生物资有限公司、湛江市港宇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胡勇、艾丽、杨伟建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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