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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思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434****955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5203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192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26
    发布日期 2021-1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思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支付编号为2000116002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租金45,097.83元、截至2019年2月3日的逾期付款利息52.47元、违约金1,134.14元、车辆名义转让价款100元。二、被告成都思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支付编号为2000116002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自2019年2月4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45,097.83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150%标准计算)。三、上述第一、二项款项付清前,租赁车辆(车辆识别代号LS5A2AB88HB317349)所有权归原告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所有,款项付清后租赁车辆所有权归被告成都思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四、驳回原告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元,由被告成都思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500元,由原告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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