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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环普罚决字[2021]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舟山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戎振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7368887354地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临长路30号舟山水务大厦8楼联系电话:22***52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在线显示舟山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小干污水处理厂废水氨氮浓度于2021年8月22日和2021年8月24日出现异常,我局执法人员分别进行了现场核实并在污水标排口采集了水样。根据舟山市普陀生态环境监测站2021年9月8日出具的〔普环检(2021)水字第150号〕和〔普环检(2021)水字第154号〕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小干污水处理厂向海域排放的废水中氨氮浓度分别为8.42mg/L和8.39mg/L,均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中氨氮5mg/L的排放浓度限值。我局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向海洋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捌佰元整。舟山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12月1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11
    决定机关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普陀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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