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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洪市监稽二处〔2021〕2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四款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二编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3
    决定机关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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