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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5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2021年04月16日14时30分,当事人浙江智房绿色建筑有限公司在仙侠路西侧明凯新材料项目工地,将易腐垃圾(剩饭剩菜等)与其他垃圾(塑料袋、包装袋等)混合投放在垃圾桶内。执法人员发放《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嘉海综执〔2021〕责改通字第08-0070号),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4月17日17时前改正违法行为。2021年04月19日09时40分,执法人员对浙江智房绿色建筑有限公司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将易腐垃圾(果皮、鸡蛋壳等)与其他垃圾(塑料袋、包装袋等)混合投放在垃圾桶内,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第一次发现被发现。另查明,当事人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浙江智房绿色建筑有限公司违反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已构成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第48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限浙江智房绿色建筑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1
    决定机关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