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运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0055****20XD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民初89号 |
| 案号 | (2021)冀0608执29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3-19 |
| 发布日期 | 2021-06-26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北喜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分行借款本金30921353.31元,利息及罚息3116896.26元,共计34038249.57元; 二、被告河北喜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分行以本金30921353.31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利息按浮动周期重新定价日前一个工作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加140个基点计算,罚息按浮动周期重新定价日前一个工作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的1.5倍计算); 三、被告刘莉霞、邢西乾、河北运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分行作为抵押权人对被告河北喜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清苑区中冉村东北侧的三宗土地[1、保清国用(2014)第13062200052号“公园风景城三期”土地;2、保清国用(2014)第13062200053号“公园风景城三期”土地;3、保清用(2014)第13062200051号“公园风景城三期”土地]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955.67元,由被告河北喜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莉霞、邢西乾、河北运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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