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运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0055****20XD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21民初347号 |
| 案号 | (2021)冀0121执14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六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雅婧借款本金900万元并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借款本金500万元自2019年6月19日起计付之后的利息、借款本金400万元自2019年6月1日起计付之后的利息); 二、原告刘雅婧对被告石家庄六德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建国路669号尚品佳苑北区15号住宅楼底商102、103、201、204号房产(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冀(2018)石家庄市不动产证明第0065504、0065506、0067457、0067458号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河北运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江、董兰廷、卢少辉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00元,由被告石家庄六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河北运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江、董兰廷、卢少辉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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