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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8125****691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81民初9667号
    案号 (2020)苏0281执14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4
    发布日期 2020-08-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市华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货款345463.33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市华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聘请的律师费用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40元,财产保全费4100元,共计7340元(江阴市华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接下页)(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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