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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8125****691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81民初11884号
    案号 (2020)苏0281执7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12
    发布日期 2020-08-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结欠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5622474元,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80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500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万元;于2021年6月31日前支付4822474元。二、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放弃对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三、如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不能按期足额履行,则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可就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未履行的全部款项以及该款项的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2018年8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四、在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支付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080万元后一个月内,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向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开具24822474元税务发票。五、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施工完成的工程这家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15622474元范围内享受优先受偿权。六、案件受理费11597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970元(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各承担60485元。江阴市高峰纺织印花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604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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