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衢州市柯城鑫荣达机械厂 |
法定代表人 | 贵小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44993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衢柯商初字第00243号 |
案号 | (2015)衢柯执民字第0129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衢州柯城法院 |
执行法院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7-09 |
发布日期 | 2015-07-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小明、蒋佩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本金900000元为基数,以合同约定的利率、罚息利率据实计算);二、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被告衢州市柯城鑫荣达机械厂设定抵押的财产(立式钻床2台、摇臂钻床5台、台式钻改两用机4台、曲轴箱流水线1台、钻铣床2台、立式精镗床6台、卧式万能升降台钻床3台、王行磨机2台、数控机床4台、圆拉式钻床1台、630车床1台、自动造型机2台、混砂机2台、电炉1台)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衢州市柯城鑫荣达机械厂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贵小明追偿;三、被告黄秀林、贵利萍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秀林、贵利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贵小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30元,减半收取6965元,由被告贵小明、蒋佩青、衢州市柯城鑫荣达机械厂、黄秀林、贵丽萍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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