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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资阳市安岳普州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太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41701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2021民初149号
    案号 (2018)川2021执2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2
    发布日期 2018-02-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资阳市云海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108933.84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欠息之日起计至借款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双方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律师代理费26000元; 二、由被告彭京、被告李洪、被告资阳市安岳普州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资阳市云海化工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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