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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陕A高陵环罚〔202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捌仟壹佰陆拾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29
    决定机关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高陵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