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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惠税稽罚〔2020〕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1、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情况说明显示,2018年,你公司按实际就餐人员10元/餐的限额标准将公司食堂承包给康奎库进行经营管理,你公司在与康奎库进行结算承包费用时,取得康奎库提供的广州凤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发票6份:发票代码:4400174320,发票号码:10949056、10949057;开票日期:2018年7月5日,金额:128155.34元,税额:3844.66元,价税合计:132000元;发票代码:4400174320,发票号码:24340261、24340262;开票日期:2018年8月7日,金额:153107.96元,税额:4593.24元,价税合计:157701.20元;发票代码:4400174320,发票号码:24338583、24338584;开票日期:2018年10月12日,金额:120355.93元,税额:3610.68元,价税合计:123966.61元。 2、上述业务你公司于2018年已作账务处理。并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413667.81元。 3、以上发票金额你公司已分别在2018年8月15日、2018年9月13日、2018年11月22日通过银行转账将该款项转给康奎库。根据你公司的情况说明及检查人员的调查结果,与康奎库无法联系上。综上所述,你公司与广州凤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业务交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组织开展“8 03”专案协查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稽查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组织开展“8 03”专案协查工作的通知》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你公司取得上述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证实为虚开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持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01月0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一
    行政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取得不合规发票进行虚假计税的行为,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0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