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三亚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汉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73807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琼02民初50号 |
案号 | (2020)琼02执恢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海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6)琼02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一、被告旭诚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盛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7345065.95元及其利息、违约金(利息为13735608.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1月20日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3609457.25元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5月11日计至付清欠款之日;违约金为:13735608.7元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4年11月20日计算至本判决限令付清欠款之日;2782961.56元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4年11月30日计算至本判决限令付清欠款之日;1322458.46元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4年11月20日计算至本判决限令付清欠款之日;325121.23元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5年1月19日计算至本判决限令付清欠款之日);二、被告旭诚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盛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利息40755.55元;三、被告旭诚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盛公司支付停工、窝工损失6547726元;四、上述债务中的工程进度款17345065.95元就涉案在建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来金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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