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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阿海德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景中易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406****25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04民初973号
    案号 (2018)苏0104执27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27
    发布日期 2018-11-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树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包国君借款本金1610万元及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南京阿海德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被告张树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京阿海德电子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树中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400元,由被告张树中负担(被告张树中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包国君预交,被告张树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包国君)。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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