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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洛阳平等粮食仓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常海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710704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涧民一初字第405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5)涧执字第006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21
    发布日期 2016-02-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2015年3月31日前被告洛阳稻香米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利息10万元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该20万元本金自2015年3月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二、2015年6月30日前被告洛阳稻香米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该30万元本金自2015年3月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三、2015年9月30日前被告洛阳稻香米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该30万元本金自2015年3月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四、被告代红梅、被告洛阳平等粮食仓储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常海杰对被告洛阳稻香米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调解书生效后,原告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洛阳稻香米业有限公司、被告代红梅、被告洛阳平等粮食仓储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常海杰银行卡的冻结,届时银行卡上所有款项须作为履行本协议的还款偿还给原告。本案诉讼费26778元,减半收取1338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389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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