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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瑞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31****52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2民初12256号
    案号 (2020)粤1972执44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0-06-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203603055】。一、限被告东莞市瑞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锦明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7976.69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87976.6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日止的利息,以87976.6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罗斌对本判决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务中的货款84688.54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84688.5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84688.5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东莞市锦明纸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先东莞市锦明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为2019元,保全费900元,共291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瑞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罗斌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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