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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康发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865079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03民初5283号
    案号 (2021)赣0103执4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日期 2021-05-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康发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957758.06元; 二、被告江西康发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的资金占用费(以957758.06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三、被告江西康发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四、被告毛薇、毛丽汀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08元,减半收取计6704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704元,由被告江西康发电器有限公司、毛薇、毛丽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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