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康发电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0356****794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121民初4146号 |
案号 | (2020)赣0121执5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06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南昌金明珠宝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借款本金1700000元、利息43729.72元(截至2019年7月29日),共计人民币1743729.72元及该借款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江西展鹏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江西康发电器有限公司、红谷滩新区瀚艺苑工艺品会馆、王玉、毛炯、毛利宏、毛丽汀、余成武对被告南昌金明珠宝有限公司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展鹏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江西康发电器有限公司、红谷滩新区瀚艺苑工艺品会馆、王玉、毛炯、毛利宏、毛丽汀、余成武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金明珠宝有限公司追偿。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有权对被告熊琪所有的位于西湖区建设西路8号千禧颐河园中林苑9栋1单元1103室(房产证号:洪房权证西湖区字第1000793089号)和被告王玉所有的位于西湖区建设西路8号千禧颐河园中林苑10栋A单元102室(房产证号:洪房权证西字第239772号)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第三顺位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93元减半收取为1024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昌金明珠宝有限公司、江西展鹏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江西康发电器有限公司、红谷滩新区瀚艺苑工艺品会馆、熊琪、王玉、毛炯、毛利宏、毛丽汀、余成武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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