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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日新易拉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92957****324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9民初343号
    案号 (2021)冀0929执5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4
    发布日期 2021-06-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日新易拉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站支行借款本金5500万元及截止到2018年7月20日的利息474166.67元【自2018年7月21日起的利息①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9%/360*150%)计算至履行完毕止;②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11%/360*150%)计算至履行完毕止;③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10.8%/360*150%)计算至履行完毕止】; 二、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站支行对被告河北日新玻璃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涉案财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河北日新玻璃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祝景伦对上述借款中的400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律师服务费30000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六、驳回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站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171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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