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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华胜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46225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5民初2087号
    案号 (2018)苏0505执15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29
    发布日期 2019-11-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九鑫冶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新合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400000元,利息108000元、罚息13000元,复利3560.63元,合计2641560.63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以2400000元为基数暂计至2017年3月21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九鑫冶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新合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付律师费损失35154.60元; 三、被告陶蓉梅、陆佳健、钦炳龙、苏州华胜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常州陶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朱和英对被告苏州九鑫冶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在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苏州九鑫冶金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苏州九鑫冶金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苏州市新合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姚玉明、冯钰萍名下座落于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香山街道太湖论坛城36幢209室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的债权数额7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姚玉明、冯钰萍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九鑫冶金有限公司追偿; 五、如被告苏州九鑫冶金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苏州市新合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朱和英、钦炳龙名下位于盐城市阜宁县公兴镇射河村二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阜房权证公兴字第0000269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的债权数额100000元的范围内以第二顺位优先受偿,被告朱和英、钦炳龙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九鑫冶金有限公司追偿; 六、如被告苏州九鑫冶金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苏州市新合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朱和英名下位于盐城市阜宁县公兴镇射河村二组(权利证书编号:阜国用(2006)字第396号,地号320923-116-201-000100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的债权数额1600000元的范围内以第二顺位优先受偿,被告朱和英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九鑫冶金有限公司追偿。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6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3066元,由九被告负担。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700177616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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