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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盛世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079****08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08民初4102号
    案号 (2021)冀0108执恢3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9
    发布日期 2022-04-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槐安路支行借款本金836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至2018年12月27日为611189.32元,之后按照《个人(循环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高辉、石家庄恒泰中业商贸有限公司、河北盛世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侠、任兴龙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张建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320元,减半收取计351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0160元,由七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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