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盛世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0079****08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04民初70号 |
案号 | (2021)冀0104执147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日期 | 2021-09-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任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翠灵借款本金864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被告任侠已付2万元从中扣减)。 被告赵力明、河北盛世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9740元,由原告王翠灵负担5478元,由被告任侠负担14262元,被告赵力明、河北盛世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如下: 被告任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翠灵借款本金864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被告任侠已付2万元从中扣减)。 被告赵力明、河北盛世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9740元,由原告任侠负担5478元,由被告任侠负担14262元,被告赵力明、河北盛世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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