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温州市汇通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92159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304民初1933号
    案号 (2021)浙0304执恢5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瓯海法院
    执行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2
    发布日期 2021-03-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林进、魏园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付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垟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746560元、复利66686.13元及逾期息(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借款本息之和计874656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3‰计算); 二、被告南建平、朱丽春依据编号8531320150001358《最高额保证合同》及《夫妻共同债务承诺书》,在最高限额800万元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的偿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扣减已代为偿付的20万元); 三、被告叶春江、赵少兰依据编号8531320150001359《最高额保证合同》及《夫妻共同债务承诺书》,在最高限额800万元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的偿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虞冠生依据其于2015年4月15日出具的《保证函》,在8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的偿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温州市汇通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其于2015年4月15日出具的《保证函》,在8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的偿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南建平、叶春江、朱丽春、赵少兰、虞冠生、温州市汇通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林进、魏园园追偿。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