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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冶美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廷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68180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海民初字第11725号
    案号 (2017)京0108执恢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15
    发布日期 2017-04-1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冶美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京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设计费三十四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京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冶美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二百元,由北京京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一千一百八十三角,已交纳;由被告中冶美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三千零一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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