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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海门源浩云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3000078****402U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青2221民初1012号
    案号 (2021)青2221执10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日期 2021-12-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青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青海门源浩云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24915.27元,并支付利息347333元; 二、驳回原告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98.16元,减半收取计17849.08元,由被告青海门源浩云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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