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市华英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金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503940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崇商初字第01445号 |
案号 | (2015)崇执字第0162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9-16 |
发布日期 | 2016-01-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华超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光大银行返还垫付票款本金14773072.96元;并支付罚息(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4773072.96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对华超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光大银行对华超公司提供质押的编号为01301097000160017585动产权属统一登记证书项下对上海重型机械厂有限公司的2500元万应收账款、对江苏大峘集团有限公司1200万元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对华超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朗博特公司、华英公司、能源公司、沈亚华、周剑英在最高额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43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16128元,由被告华超公司、朗博特公司、华英公司、能源公司、沈亚华、周剑英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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