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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同至人物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60****784Q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0106民初2456号
    案号 (2021)晋0106执23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4
    发布日期 2021-07-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同至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李鹏商铺经营收益2733152.7元及截止2021年1月5日的违约金641521.2元,合计3374673.9元; 二、被告山西同至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按期足额支付完毕后,原告李鹏同意放弃2021年1月5日之后的违约金。如被告山西同至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的,原告李鹏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山西同至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承担自2021年1月6日起按照欠付商铺经营收益的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三、案件受理费16899元由被告山西同至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山西同至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前支付原告; 四、被告山西同至人物贸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原被告之间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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