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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衢环江罚字[2019]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鑫丰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行政处罚内容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衢环江罚字[2019]23号浙江鑫丰特种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51912457C(1/1)法定代表人:董承春住所:衢州市衢江区南山路68号2019年9月19日上午,执法人员陈平、陈荣夫、陈秀东、周国南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调查,你公司污泥板车间正在生产,蒸气压板机正在操作,但压板机的废气处理设施里碱喷淋塔未在运行,低温等离子出口到15米排气筒的管道已断开,并且低温等离子设施未在运行,另外连接一不锈钢管道车间外地面铁皮箱中。执法人员同时发现你公司在蒸气压板机上方接一不锈钢管子,该不锈钢管将蒸气压板机废气引入车间外相同地面铁皮箱中,铁皮箱外接向下排放的弯管,压板废气通过弯管排向地面,导致污泥板车间周围恶臭弥漫。我局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你公司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你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十张,证明你公司生产情况、工人作业情况、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情况等。3、询问笔录二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主营业务,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情况等。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一份,证明我局已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5、查封、扣押决定书一份,证明已将你公司不正常使用的设施查封。6、解除查封决定书一份,证明你公司已完成整改,且查封时间已满。2019年10月16日,我局作出《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衢环江罚听告字[2019]2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并于2019年10月18日直接送达。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陆仟元整。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浙江省(衢州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衢州市生态环境局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01
    决定机关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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