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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和信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常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2781832
    执行依据文号 华南国仲深裁(2013)97号裁决书
    案号 (2013)深中法执字第007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7-19
    发布日期 2016-08-01
    已履行 人民币7039000元
    未履行 人民币3498433.5元及利息等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截止至2012年6月30日的应付款人民币7155351元,及其自2012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3年6月26日的服务费和违约金人民币1693759.8元;支付货款人民币406822元,及其自2012年8月29日起计算至2013年6月26日的服务费人民币48981.4元,和自2012年9月28日起计算至2013年6月26日违约金人民币44099.5元;支付货款人民币561600元,及其自2012年9月14日起计算至2013年6月26日的服务费人民币64022.4元,和自2012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2013年6月26日违约金人民币50319.4元;支付实现债权费用人民币280000元。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合计支付人民币10304955.5元。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27478元,由三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经由申请人预交,本会不作退还,应该由三被申请人直接支付给申请人。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应该由三被申请人承担,同样应该由三被申请人直接支付给申请人。以上应该由三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的款项及费用共计人民币10537433.5元,应该在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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