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和信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常成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2781832 |
执行依据文号 | 华南国仲深裁(2013)97号裁决书 |
案号 | (2013)深中法执字第0070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3-07-19 |
发布日期 | 2016-08-01 |
已履行 | 人民币7039000元 |
未履行 | 人民币3498433.5元及利息等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截止至2012年6月30日的应付款人民币7155351元,及其自2012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3年6月26日的服务费和违约金人民币1693759.8元;支付货款人民币406822元,及其自2012年8月29日起计算至2013年6月26日的服务费人民币48981.4元,和自2012年9月28日起计算至2013年6月26日违约金人民币44099.5元;支付货款人民币561600元,及其自2012年9月14日起计算至2013年6月26日的服务费人民币64022.4元,和自2012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2013年6月26日违约金人民币50319.4元;支付实现债权费用人民币280000元。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合计支付人民币10304955.5元。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27478元,由三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经由申请人预交,本会不作退还,应该由三被申请人直接支付给申请人。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应该由三被申请人承担,同样应该由三被申请人直接支付给申请人。以上应该由三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的款项及费用共计人民币10537433.5元,应该在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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