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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71****22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民二终字第217号
    案号 (2019)豫71执恢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执行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20-03-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长惠城镇化建设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返还借款本金15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13%计算)及罚息200687.50元(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13年6月5日止); 二、李振洲、毋尚梅、许昌潩水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北京长惠城镇化建设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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