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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海处字〔2018〕第218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对当事人发布“同仁堂葛根山药胶囊”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行为,罚款1000000元;2、对当事人发布“同仁堂安欣胶囊”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行为,罚款1000000元;3、对当事人发布“芪冬养血胶囊”非处方药违法广告的行为,罚款1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19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法定代表人 张利东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