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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华永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68****81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306民初6229号、(2018)粤03民终3009号
    案号 (2018)粤0306执155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15
    发布日期 2019-05-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强制被申请人履行(2016)粤0306民初6229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二:即被申请人华永兴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社区中恒华发工业园深圳市中恒华发科技有限公司原有厂房返还给申请人。2、强制被申请人履行(2018)粤03民终3009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三:即被申请人华永光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30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返还涉案房屋之日止的租金、管理费和用电设备使用费(每月的租金、管理费和用电设备使用费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1月6日为27.5万元、2016年1月7日之后为20万元。)3、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本案一、二审诉讼程序中各自应承担的诉讼费及保全费进行抵销后,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共计25672元。(一审受理费385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华永兴负担304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815元,由华发股份公司、华发科技公司负担4815元,由华永兴公司负担5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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