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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惠阳区新圩父老湘亲湘菜馆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2441303MA****6U9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303民初576号
    案号 (2021)粤1303执26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15
    发布日期 2021-11-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61213602931】。一、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新圩父老湘亲湘菜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邓光辉货款482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货款48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5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邓光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新圩父老湘亲湘菜馆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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