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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天峡鲟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蓝泽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58175****29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581民初711号
    案号 (2016)鄂0581执5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6
    发布日期 2016-09-2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天峡鲟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宜都市财政局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 二、被告湖北天峡鲟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原告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本金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 三、被告湖北天峡鲟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7.9万元。 四、被告蓝泽桥就上述第一、二、三项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0037.00元,由被告湖北天峡鲟业有限公司和被告蓝泽桥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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