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虞公(新)行罚决字[2019]5292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飞达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飞达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自2019年4月自行招收保安人员孙某(男,居民身份证号33062219620502XXXX)至今,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备案,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七日内改正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09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新区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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