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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恩悠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78673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723民初2918号
    案号 (2019)浙0723执13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武义法院
    执行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9
    发布日期 2019-11-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723民初2918号^~^原告: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城解放中街四号地块商办大楼。^~^法定代表人:单晓忠。^~^委托代理人:邹畅(特别授权代理),系银行员工。^~^被告:徐俊杰,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西城街道虹霓小区9幢2号,身份证号:3307221978****0010。^~^被告:徐丽亚,女,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西城街道大徐村3弄18号,身份证号:330722********9024。^~^被告:浙江恩悠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茭道镇胡宅垄村。^~^法定代表人:徐俊杰。^~^被告:武义县佳联链条配件厂,住所地:武义县王宅镇古马山工业功能区。^~^代表人:徐克伦。^~^原告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俊杰、徐丽亚、浙江恩悠工贸有限公司、武义县佳联链条配件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浙江恩悠工贸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邹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当庭宣告判决,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徐俊杰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18491.66元(利息已算至2018年8月20日,以后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到清偿之日);2、被告徐丽亚、武义县佳联链条配件厂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对被告浙江恩悠工贸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机器设备(即合同编号:925020160042号《动产浮动抵押合同》项下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案件受理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4月28日,被告徐俊杰、武义县佳联链条配件厂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同意自2016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8日期间内向被告徐俊杰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元整,借款金额、借款种类与用途、借款期限以借款借据为准;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借款逾期加收50%的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被告武义县佳联链条配件厂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日,被告徐丽亚向原告出具《共同参与还款人承诺书》,承诺为被告徐俊杰向原告的上述借款(含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浙江恩悠工贸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约定以其所有的生产设备为被告徐俊杰自2016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28日期间在原告处的债务提供最高债权额为160000元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原告依法领取了动产抵押登记书。^~^2016年4月28日,原告向被告徐俊杰发放贷款16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8年4月28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7%。借款到期后,被告徐俊杰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其他被告也未履行担保义务,遂成讼。另查明:截至2018年8月20日,尚欠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18491.66元。^~^本院认为,被告徐俊杰与原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保护。被告徐俊杰理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其不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徐丽亚、武义县佳联链条配件厂自愿为被告徐俊杰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保证合法有效,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被告浙江恩悠工贸有限公司以自有的生产设备为被告徐俊杰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法有效。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俊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利息18491.66元(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8月20日,以后利息仍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徐丽亚、武义县佳联链条配件厂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俊杰追偿;^~^三、原告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浙江恩悠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生产设备【详见动产抵押登记书】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16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0元,由被告徐俊杰负担,被告徐丽亚、武义县佳联链条配件厂、浙江恩悠工贸有限公司连带支付,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建梅^~^ 人民陪审员   王志明^~^ 人民陪审员   朱旭升^~^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赵楚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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