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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筠连县汪家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应绍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152720****09XF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07民初293号
    案号 (2017)川0107执44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31
    发布日期 2017-08-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红荣借款1000万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已经支付的利息140万元应当予以扣除); 二、被告筠连县汪家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段佐金、郭春、应绍强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红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100元,减半收取59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4050元,由被告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筠连县汪家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段佐金、郭春、应绍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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