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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天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70044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洪民二初字第612号(2015)洪民二初字第612号
    案号 (2016)赣01执4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27
    发布日期 2016-10-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嘉锦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44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截止2016年4月25日为2953898.75元;从2016年4月26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以借款本金344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有权就被告江西天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土地(他项权证号:余他项2015第007号)在上述第一项的给付款项范围内通过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魏旺莲、邓凤娇、邓小秋、黄小荣、章红梅对上述第一项的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江西天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旺莲、邓凤娇、邓小秋、黄小荣、章红梅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嘉锦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19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3198元,由被告江西嘉锦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天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旺莲、邓凤娇、邓小秋、黄小荣、章红梅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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