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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津药监(五办)罚﹝202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生产的“脱细胞异体真基质软组织补片”276片和”脱细胞异体真皮基质口腔组织补片”259片;2、没收违法所得945585元;3、处罚款6388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6
    决定机关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