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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陶学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97931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03民初384号
    案号 (2017)赣0103执7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7
    发布日期 2017-11-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鼎庆隆实业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200万元,分两次付清,于2017年3月15日之前支付25万元,余款975万元于2017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 二、如被告江西鼎庆隆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期限归还欠款,则原告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全部未还欠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就全部借款本金被告需向原告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按月息1.5分计息,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给付借款之日止;计息时应扣除上述200万元利息); 三、被告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陶学银、熊永春、程菊妹、江西省诚兴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诉讼费81240元,减半收取406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5620元,由原告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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