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陶学铜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97931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1民终1322号 |
案号 | (2016)赣0102执269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2-27 |
发布日期 | 2017-01-17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江西省二十一世纪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南昌市东湖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800000元及其利息(含逾期罚息、复利)(截止2016年1月13日的利息1908639.01元,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陶学银、胡水平、罗卫民、程俊对江西省二十一世纪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项债务向南昌市东湖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陶学银、胡水平、罗卫民、程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江西省二十一世纪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8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6890元(邦信小贷公司已预交),由南昌市东湖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190元,由江西省二十一世纪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程俊、罗卫民、陶学银、胡水平共同承担617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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