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97931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97号 |
案号 | (2015)洪中执字第001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4-22 |
发布日期 | 2015-06-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汽车租赁合同》项下已到期但尚未支付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19922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第1期、第2期、第5期延期已支付租金的逾期利息人民币139.9元,支付上述第一项裁决确定到期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延迟利息,延迟利息按照日利率0.05%计算,自各期应付之日次日(各期付款到期日的次日分别为2014年3月21日、2014年4月21日、2014年5月21日、2014年6月21日、2014年7月21日及2014年8月21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三、裁定解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及《汽车租赁补充协议》(合同号为2013HILC1261-18);四、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租赁汽车(车架号为WAUC8DRXDA093722的黑色奥迪Q5汽车一辆;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其因本案仲裁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六、本案仲裁费共计人民币2734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该笔费用已由申请人全额预缴并冲抵,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7340元,以补偿申请人垫付的仲裁费。上述一、二、五、六项裁决所涉及款项的支付及第(四)项中所涉及租赁车辆的返还,被申请人应在裁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支付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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