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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丹烟处〔2020〕第118102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内容 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793.52元)的5罚款,计人民币捌拾玖元陆角捌分(¥89.68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7
    决定机关 镇江丹阳市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