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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天公(消)行罚决字〔2016〕007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天台县始丰街道永兴路1号的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尚泽)综合楼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建设银行(帐号:330016673350590007930009)。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8月1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8-16
    决定机关 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孙尚泽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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