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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安市天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亓乐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09862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902民初2621号
    案号 (2017)鲁0902执6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0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安立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81172.37元,复利8655.27元(截止2016年12月14日); 二、被告泰安立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2016年12月15日之后的复利(利息81172.37元,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自2016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偿清之日止); 三、被告泰安市天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宁阳华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郭宗强、赵桂芬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泰安市天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宁阳华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郭宗强、赵桂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安立业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010元,由被告泰安立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泰安市天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宁阳华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郭宗强、赵桂芬对该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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