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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公(钱塘)行罚决字[2021]017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07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现查明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杭州龙山化工有限公司作为易制爆生产使用单位,该公司设置专用仓库用于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并在公安机关备案。2021年06月15日16时,钱塘新区分局民警在对位于杭州市钱塘区红十五线9899号的杭州龙山化工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措施,其中硝酸仓库未安装防破坏装置、未安装栅栏、未安装出入控制系统,硫磺储存仓库未安装出入控制系统,专用储存仓库监控保存期限未达30天。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四万元。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6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临江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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