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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公(钱塘)行罚决字[2019]0038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龙山化工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9月29日上午,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民警在对杭州市临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红十五路9899号杭州龙山化工有限公司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仓管在纸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表上登记2019年9月27日入库易制爆化学品硝酸钠54.9吨,9月28日出库易制爆化学品硝酸钠4吨,8月29日至9月26日也均有易制爆化学品硝酸钠的出入库记录,但该公司自2019年8月28日之后,未在危险物品管控平台上申报硝酸钠的出入库流向情况。杭州龙山化工有限公司构成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整改并处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09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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