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舟定卫公罚〔2020〕12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10月20日,舟山市定海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位于舟山市定海区xx路x号的舟山市定海xx娱乐城进行监督检查,并随机在场所302包厢内抽取供顾客使用的茶杯、酒杯各2只进行监测采样,共采集样品4份,现场拍摄照片1张,视频1段。所采样品于同日委托舟山市定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11月4日舟山市定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舟定疾检字第20200166号)显示所采的其中1只茶杯和2只酒杯被检出细菌总数分别为17CUF/cm2、2.9×102CUF/cm2和2.9×102CUF/cm2,同时2只酒杯还被检出大肠菌群,不符合GB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11月10日卫生执法人员向该单位下发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出具了立即整改的卫生监督意见书。本局于2020年11月10日受理并立案,对当事人提供顾客使用的用具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涉嫌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一事进行调查。2020年1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又委托浙江中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场所供顾客使用的杯具进行采样并进行检测,该公司11月14日出具的检测报告【(中通检测)检字第ZTP2020号】显示所采的杯具符合GB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至2020年11月20日本局对该案件调查终结。现已查明:1、舟山市定海xx娱乐城未按规定对顾客使用的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致使其中1只茶杯和2只酒杯被检出细菌总数分别为17CUF/cm2、2.9×102CUF/cm2和2.9×102CUF/cm2,同时2只酒杯还被检出大肠菌群,不符合GB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2、未发现当事人存在从轻或减轻加重处罚情节,未发现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已构成了违法。相关证据:1、现场笔录、执法检查表、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各1份(2020年10月20日)、现场拍摄照片1张,视频1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01 |
决定机关 | 舟山市定海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皮海霞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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