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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隆信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74****625M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09民初10221号
    案号 (2017)苏0509执71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22
    发布日期 2017-10-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华锋、俞卫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借款本金125万元及相应欠息(截至2016年3月21日,结欠利息32356.27元、罚息4678.34元、复利597.54元;自2016年3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 二、被告张华锋、俞卫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律师费损失36352元; (上述两项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三、被告洪耀良、奚韶锋、丁越、吴江隆信纺织有限公司、苏州普润德水处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膜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华锋、俞卫娟履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1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2276元,由被告张华锋、俞卫娟、洪耀良、奚韶锋、丁越、吴江隆信纺织有限公司、苏州普润德水处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膜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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